好种多打粮 选种要得“法”
春耕选种购种提示暨《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解读
随着天气逐渐回暖,全国由南到北将陆续掀起春耕的热潮。在春耕备耕时节,为加强用种供种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监管,为农民用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日前,本报记者联系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主要内容和农民在选种用种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春耕购种高峰就快到了,关于选种购种,有什么注意事项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呢?
答:关于对农民选种购种的建议,可以简言为“五要五不要”。一是要选择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种,不要轻信游摊游贩的蛊惑;二是要选购包装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三是要选购包装、标签规范,标注内容齐全的种子,不要选购有标签内容不全或夸大宣传、二维码追溯信息不对等问题的种子;四是要注意索要并保存正规票据凭证,同时不要过早丢弃种子包装、样品等购种用种证据,否则将在后续纠纷处理中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五是出现问题要保留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需要进行田间鉴定的及时提出申请,不要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否则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刚才说到选购的种子要有包装有标签,这很重要。对于那些小包装的种子,比较好辨别。有的农民用种量比较大,愿意买较大包装的种子。如果他们选购的商品种子外包装上仅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这种情况应如何把握?
答: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上要标注法定的内容事项。如果标签缺少品种名称,应当视为没有种子标签。在种子外包装上通过固定布条的方式仅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这样的标签属于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罚。
问:实践中出现过不法商贩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由他们依法进行查处。
问:我们在采访中遇到,一些地方正在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帮助很大。这其中不少是直接使用花粉进行繁殖。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答: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应当依照《种子法》进行管理。
问:《种子法》规定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基层农业执法人员还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问: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多好的品种都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有力促进了种业科技创新。与此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情况。这其中的“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不经许可直接使用?
答:《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来源:农民日报